(2015)仁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蒋某某,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胡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胡某某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思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