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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株洲市桃水煤矿炭山坡井与攸县工伤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桃水煤矿炭山坡井,攸县工伤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攸法行初字第12号原告株洲市桃水煤矿炭山坡井,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负责人陈建新,矿长。委托代理人:彭新刚,湖南省长安律师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陈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株洲市桃水煤矿炭山坡井与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其他行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之前,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桃水煤矿炭山坡井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桃水煤矿炭山坡井撤回对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市桃水煤矿炭山坡井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南兰审 判 员  付 斌人民陪审员  贺张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