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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广西辽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辽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辽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96见隆工业园综合服务楼803号。法定代表人:李西秒,董事长。被执行人: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沙泥村委会路段东侧(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朝,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二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海湾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海湾支行开设的账号为50×××15内存款人民币170000.00元至本院账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显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