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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但小花申请执行余美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小花,余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但小花,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余美海,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余美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美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是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美海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