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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5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璩治国与诸城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璩治国,诸城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570-2号申请执行人璩治国。被执行人诸城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新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璩治国与被执行人诸城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诸朱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