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秀娥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68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秀娥,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张秀娥因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秀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8月19日,张秀娥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小红门乡剩余建设用地土地储备项目授权北京小红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评估、拆迁招标工作的授权委托书”。2014年9月2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市国土局(2014)第923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张秀娥认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10月拆迁小红门乡市重点村龙爪树村,是拆迁主体单位,张秀娥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有主动公开的法定义务。即使政府信息不存在,也负有履行告知张秀娥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的法定职责。张秀娥对关系到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享有知情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张秀娥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行政不作为,侵犯张秀娥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撤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市国土局(2014)第923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对张秀娥的申请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张秀娥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张秀娥针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秀娥的起诉。张秀娥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为张秀娥起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属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继续审理本案;撤销涉案《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判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服从一审裁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本案中,张秀娥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引起的相关问题,而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相关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张秀娥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张秀娥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丽代理审判员 李丹代理审判员 陈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