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8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延华与被执行人宋善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华,宋善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887-3号申请执行人刘延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宋善玉,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善玉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宋善玉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2015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4)延执字第188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015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4)延执字第1887-2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宋善玉在银行的存款53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宋善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延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宋善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