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执民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程卓涌与张建华、吕芳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卓涌,张建华,吕芳珍,何利君,曹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执民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程卓涌。被执行人:张建华。被执行人:吕芳珍。被执行人:何利君。被执行人:曹永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吕芳珍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金丰大厦1幢901室住宅[建筑面积133.1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2.3平方米,详见浙经纬(2015)估字第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