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糜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糜XX,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桂兰,女,汉族,1954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莉,陕西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女,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糜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好。原告糜XX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糜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糜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徐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林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