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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糜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糜XX,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桂兰,女,汉族,1954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莉,陕西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女,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糜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好。原告糜XX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糜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糜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徐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林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