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月国诉被告陈双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张月国,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月兰,女,汉族,系原告的胞姐。委托代理人邓光全,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双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国诉被告陈双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国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双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国撤回对被告陈双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张月国承担(经批缓缴)。代理审判员 袁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