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英法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泽文与彭洁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文,彭洁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周泽文,男,住英德市。被执行人彭洁湖,男,住英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泽文与被执行人彭洁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洁湖与担保人周泽文的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以上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洁湖所有的位于英德市的房屋的查封、对担保人周泽文所有的位于英德市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少基审判员 钟 辉审判员 邹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