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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英法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泽文与彭洁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文,彭洁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周泽文,男,住英德市。被执行人彭洁湖,男,住英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泽文与被执行人彭洁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洁湖与担保人周泽文的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以上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洁湖所有的位于英德市的房屋的查封、对担保人周泽文所有的位于英德市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少基审判员  钟 辉审判员  邹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