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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尔合、马古布等犯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尔合,马石吉,马古布,国才惹,俄里史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尔合,农民。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被告人马石吉,农民。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被告人马古布,农民。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国才惹,农民。2005年2月2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2月3日减刑释放。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被告人俄里史,绰号“熊飞”、“熊大”,农民。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尔合、马古布、国才惹、马石吉、俄里史犯绑架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尔合、国才惹、马石吉、俄里史,被告人马古布及其辩护人刘保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马尔合、马石吉、马古布、国才惹、俄里史伙同阿牛作洛(另案处理)经预谋,租车到寿光市台头镇明楼村明楼超市将被害人吉字莫日喝绑架后带至潍坊市潍城区一楼房内看管。期间,被告人马古布、国才惹等人对吉字莫日喝进行殴打,并索要人民币20万元。在索要赎金过程中马尔合等五人被抓获,吉字莫日喝被公安民警解救。针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尔合、马石吉、马古布、国才惹、俄里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国才惹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马尔合、马古布、国才惹、俄里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马古布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马石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不知道是绑架,只是在潍坊市潍城区的出租房内睡觉时被抓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初,阿牛作洛(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马尔合、马石吉、马古布、国才惹、俄里史预谋绑架被害人吉字莫日喝索要钱财。2014年8月24日20时许,由被告人马石吉在潍坊市潍城区出租房内等候,被告人马尔合、马古布、国才惹、俄里史伙同阿牛作洛租车到寿光市台头镇明楼村明楼超市,将被害人吉字莫日喝绑架后带至潍坊市潍城区的租房内。期间,五被告人对被害人字莫日喝进行看管,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赎金人民币20万元,并有殴打行为。次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五被告人抓获,并解救被害人吉字莫日喝。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情况。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3、手机短信截图证实,被告人向被害人亲属发送信息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物品情况。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国才惹因犯运输毒品罪2005年2月21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2月3日减刑释放。二、勘验、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证人辨认作案地点和被害人辨认被告人情况。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后现场情况。三、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吉字莫日喝腰部皮肤擦挫伤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四、证人证言1、申尔歪证实,2014年8月24日晚8时许,在寿光市台头镇明楼村明楼超市,五个陌生男子自称是四川公安局的,将吉字莫日喝带走,其中两个人都是四川口音。后其报警。当天晚上12时许,吉字莫日喝来电话说她被公安带走了,让家人凑20万元钱,其说凑不到那么多钱,有几名陌生男子就让其上午9点前给凑10万元钱,给他们打到马尔合的62×××71银行卡,其要求见到人后再交现金,他们就提出到潍坊汽车总站交易。后其与公安民警到潍坊,将被告人抓获的事实。2、张政伟证实,2014年8月24日下午,在潍坊火车站有四川的四男一女租其车辆到广饶县大王镇庞项村,从该村带着一个妇女回到潍坊汽车总站南边丁家道口的一个居民小区。3、阿牛作洛证实,其听说吉字莫日喝贩卖过小孩、毒品,绑架她能弄到钱,就与阿古布、国才惹等人商量绑架她弄钱。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傍晚,在其带领下,阿古布、国才惹等人在广饶县大王镇附近将吉字莫日喝绑架的事实。五、被害人陈述吉字莫日喝证实,2014年8月24日18时左右,其在寿光市台头镇明楼村的出租房内突然进来四、五个男青年,自称是四川警察并将其带到一辆灰色的商务车上,后被带到潍坊。他们以其卖小孩、吸毒、贩毒,让其打电话向家里要20万钱,期间几个男青年轮流对其看管并殴打,后被公安机关解救。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马尔合、马古布、俄里史、国才惹均供述,阿牛作洛提议绑架被害人吉字莫日喝要钱,马尔合、马石吉、马古布、国才惹、俄里史等人都表示同意。2014年8月24日20时许,由被告人马古布租车,马石吉在出租房看门。阿牛作洛带领马尔合、马古布、国才惹、俄里史到寿光市台头镇明楼村明楼超市,冒充四川公安人员将被害人吉字莫日喝绑架,带至潍坊市潍城区一楼房内看管,并索要现金20万。期间,五被告人对吉字莫日喝进行殴打。2、被告人马石吉在公安机关供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一名20多岁的女老乡到其居住的宾馆房间内,说一个四川彝族的女人贩毒、拐卖儿童赚了不少钱,商量着让一块绑架她弄点钱。当时其与马尔合等人表示同意。2014年8月24日22时左右,马尔合让到一居民小区三楼的一间住户,当时一个女人坐在床上,旁边还有两个人看着他,其与马尔合就进屋坐在地上一起看着她,有人让那名妇女打电话让家里凑钱,后其在该房间内睡觉。次日中午其被安排与他们出去拿钱,出门后就被公安民警抓获。该在庭审中提出其不知道是绑架,只是在出租房内睡觉时被抓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尔合、马古布、国才惹、马石吉、俄里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国才惹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尔合、马古布、国才惹、俄里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因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与被告人马石吉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马石吉参与绑架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对该提出的不知道绑架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马古布积极参与共同犯罪,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古布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国才惹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尔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古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俄里史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马石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立宏审判员  董凤丽审判员  张治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秀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