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娄霞与段士强、贾红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霞,段士强,贾红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娄霞,女,居民。被执行人段士强,男。被执行人贾红彬,男,居民。申请人娄霞与被执行人段士强、贾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