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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骆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08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个体从业人员。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骆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柳林乡老铺村茶洼山上砍伐其所有的林木。经鉴定,共计砍伐林木蓄积48.2立方米。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骆某主动到公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向卫良、邵某的证言,采伐合同,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骆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