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华容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倪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华容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起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倪某某在华容建行门口附近,向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片和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2小管,收取人民币200元。高某某乘坐鄂A318**小车离开后即被公安民警查获,并扣押所购买的疑似毒品。同日下午,被告人倪某某在华容税务局内,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片(计重0.45克),收取人民币3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倪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3日,经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所查获的红色片剂2片(净重0.190克)和白色晶体2小管(净重0.140克)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辨认笔录、搜查笔录;2、鉴定意见;3、到案经过证明、通讯记录、照片、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人口信息表等书证;4、证人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7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