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向某甲,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向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苏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常为一些琐事与原告吵架,原告为家庭和谐不与被告计较,但被告变本加厉,2011年原告辛辛苦苦赚钱在伍市买了栋房子,但现在因为两人吵架致使有家归不了,原告以前为子女成长,未起诉离婚,现子女已成家,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按农村习俗办了结婚酒,××××年××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向某乙,现患癫痫,至今未愈;××××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向某丙。原、被告结婚以后一直在一起生活,偶尔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2009年原告开始出去打工,被告卖猪肉为生,双方聚少离多。共同之女女向某丙出嫁后,双方吵架后无人调和,感情逐渐变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查明财产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有三十年,双方共同养育子女,相濡以沫,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近年来交流变少,偶尔因为琐事吵架,但女儿出嫁后,无人能从中调和,致使感情变淡。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多站对方的角度考虑,在生活中学会互相体谅、相互扶持,完全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向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