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曹运海与邹新群、李龙辉、XX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运海,邹新群,李龙辉,XX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10号原告曹运海,男。委托代理人黎建兄,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新群,男。被告李龙辉,男。被告XX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运海与被告邹新群、李龙辉、XX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运海撤回对被告邹新群、李龙辉、XX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曹运海负担。审 判 长 康 静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龚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