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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蒙城县支行申请执行金刚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牛娟,王从辉,金刚,卢阳,邵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1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负责人张彪,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从辉,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金刚,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王恒,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牛娟,女,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卢阳,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邵群,女,1979年7月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以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执字第0018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刚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刚存款2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恒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X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权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