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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金存与唐山恒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存,唐山恒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张金存,唐山市迁西县新庄子乡米城庄村357号。委托代理人:王思秋,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恒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西侧部西里社区居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谢风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存负担5元。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