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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如与高小颖、林建旺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高小颖,林建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陈如,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林燕,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华,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颖,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建旺,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长友,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危虹敏,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如与被告高小颖、林建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高小颖、林建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高小颖的住所地在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建旺的经常居住地也在福州市仓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高小颖的户籍因购房入户已于2012年6月18日由长乐市移入现在居住的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建旺的户籍虽在长乐市,但其与被告高小颖系夫妻关系,亦常住福州市仓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高小颖、林建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高小颖、林建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