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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向阳、刘红梅、刘锡阳、吕岩、张宇、祝世燕、封微、刘红侠与侯远航、张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向阳,刘红梅,刘锡阳,吕岩,张宇,祝世燕,封微,刘红侠,侯远航,张春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向阳,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梅,女,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锡阳,男,1988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岩,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女,1989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祝世燕,女,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封微,男,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侠,女,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远航,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柳,女,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上诉人徐向阳、刘红梅、刘锡阳、吕岩、张宇、祝世燕、封微、刘红侠因与被上诉人侯远航、张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6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通知上诉人徐向阳、刘红梅、刘锡阳、吕岩、张宇、祝世燕、封微、刘红侠于2014年11月19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徐向阳、刘红梅、刘锡阳、吕岩、张宇、祝世燕、封微、刘红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向阳、刘红梅、刘锡阳、吕岩、张宇、祝世燕、封微、刘红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宏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