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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7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阮如旺与肖跃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如旺,肖跃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12-3号原告:阮如旺,居民。被告:肖跃双,居民。被告: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城东八里铺。法定代表人:肖跃双,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71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阮如旺申请解除对被告肖跃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肖跃双、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阮如旺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唐山唐城实业有限公司价值900万元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