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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苏肇玲与黄炎材、黄国樑、李桂兰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肇玲,黄炎材,黄国樑,李桂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79-2号原告苏肇玲,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甘永波,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慧仪,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炎材,男,195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黄国樑,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李桂兰,女,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肇玲诉被告黄炎材、黄国樑、李桂兰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肇玲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肇玲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炎材、黄国樑、李桂兰的起诉,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肇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6.25元,财产保全费7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琼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