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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廖祖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祖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井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祖牛,别名“廖海牛”,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祖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祖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廖祖牛驾驶无牌蓝色双峰三轮汽车搭乘叶某星,由井冈山市东上乡七里船沿七里船至浆山村道往龙市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东上乡七里船村至浆山村道蔡家田下坡路段处时刹车失灵,在车辆撞上道路左侧山体前,搭车人叶某星从驾驶座左侧跳车,车辆撞上左侧山体后发生翻车,造成搭车人叶某星当场死亡,三轮汽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井冈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廖祖牛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廖祖牛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廖祖牛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沈某良、刘某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江西吉安顺通机动车性能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书,井冈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廖祖牛的人口信息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损害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廖祖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祖牛违章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廖祖牛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祖牛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祖牛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祖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薇中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