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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桂春生与安徽省康威药业有限公司、许楚舟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春生,安徽省康威药业有限公司,许楚舟,陈玉兰,熊少平,周小学,俞定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17号原告:桂春生,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方延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志,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康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许楚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楚舟。被告:陈玉兰,女,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熊少平,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周小学,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俞定寿,男,1953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受理原告桂春生与被告安徽省康威药业有限公司、许楚舟、陈玉兰、熊少平、周小学、俞定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桂春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康威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7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桂春生所有的房地权庐字第××号房产、费红茜所有的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桂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康威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7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