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方廷香、朱芳信诉桑植县澧源镇敬老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廷香,朱芳信,桑植县澧源镇敬老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方廷香,女,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朱芳信,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方廷香丈夫。被告桑植县澧源镇敬老院,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冲村。法定代表人陈昌鹤,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覃代贵,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廷香、朱芳信诉被告桑植县澧源镇敬老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廷香、朱芳信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廷香、朱芳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廷香、朱芳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方廷香、朱芳信负担。审 判 长 陈 凤代理审判员 李湘晋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梁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