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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24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巴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