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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松、王涛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880号原告杨松,市民。原告王涛,市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雪,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所在地唐山市迁安市祺福大街东段南侧,下简称保险公司。代表人邢辉,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彬斌,保险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松、王涛诉被告乐亭县江宇货物运输车队、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少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乐亭县江宇货物运输车队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二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375.83元。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合理赔偿。经查,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乐亭县江宇货物运输车队,马玉山准驾车型为A2;冀C×××××号微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杨松。2014年8月22日,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主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挂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均约定为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8月23日0时至2015年8月22日24时,被保险人为乐亭县江宇货物运输车队。2014年3月1日21时20分,杨松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型客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外环立交桥南侧时,因躲避其它车辆将车辆驶入公路西侧与对向行驶的马玉山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冀B×××××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造成杨松及其乘车人王涛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杨松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玉山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杨松伤后到昌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5天,该院建议其休息43天;原告王涛伤后到昌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3天,该院建议其休息21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前赔偿原告杨松、王涛经济损失14120元(该款汇入杨松在中国银行昌黎县支行,账号为62×××84的账户中),原告杨松、王涛其余经济损失自行负担。二、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二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韩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