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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沈克军、褚晓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沈克军,褚晓姜,周志强,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05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沈克军。被执行人:褚晓姜,被执行人:周志强。被执行人:陈芳。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沈克军、褚晓姜、周志强、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0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