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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江明锋,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某甲,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江明锋、被告盖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10月19日生育一男孩盖某乙,现已成年。因被告脾气暴躁,自结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在父母的劝说下,原告才一直忍耐。自2012年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原告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1月起原告于被告分居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盖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口头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本案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如下:婚姻档案查阅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在且合法有效。被告质证称: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离婚纠纷具有关联性,本案予以认定。被告盖某甲本案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10月19日生育一男孩盖某乙,现已成年。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27000元,在被告盖某甲处;双方有共同债权6000元。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本院确认的婚姻档案查阅证明1份;本院法庭审理笔录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了解并建立恋爱关系,婚后又一起生活数年并婚生一子盖某乙,夫妻感情基础良好,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时而发生争吵,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确完全破裂。被告盖某甲在诉讼中表示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仍有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交流,克服自身在家庭生活的缺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盖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共计3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邴兴飞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