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郁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郁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梁玉桥,本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郁某,1936年5月8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姚荣健,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郁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韦英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国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