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邓光育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光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49号罪犯邓光育,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0日作��(2003)广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邓光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人民币10569.1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3月29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2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9月10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229号刑事裁定,将邓光育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05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4月02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减去邓光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09年09月22日以(2009)南中法刑执字第1858号刑事裁定,将邓光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11月0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613号刑事裁定,减去邓光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0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031���刑事裁定,减去邓光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应于2019年9月9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光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04月至2015年0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07分,月均4.86分,未履行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邓光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光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