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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柳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横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某某偿还申请人任某某贷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11日止);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了其账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