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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济南鑫玉防辐射材料有限公司与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鑫玉防辐射材料有限公司,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550-1号原告济南鑫玉防辐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陈兴玉,该公司经理。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济南鑫玉防辐射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鑫玉防辐射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