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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谭德洋诉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德洋,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上诉人谭德洋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5)下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德洋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德洋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德洋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春审判员 赵永刚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