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志浩,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