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伍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丽,铜陵天宝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伍丽,女,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铜陵市华源麻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天宝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天宝。关于伍丽与铜陵天宝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004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陵天宝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向金融、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盛春代理审判员 李 照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