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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曾小霞与柳燕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霞,柳燕河,柳月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曾小霞,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螺城镇东升巷***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8********。被告柳燕河,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东岭镇湖边村湖边***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1********。被告柳月珍,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东岭镇湖边村湖边***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曾小霞与被告柳燕河、柳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曾小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人民陪审员  吴桂山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