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曾小霞与柳燕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霞,柳燕河,柳月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曾小霞,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螺城镇东升巷***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8********。被告柳燕河,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东岭镇湖边村湖边***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1********。被告柳月珍,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东岭镇湖边村湖边***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曾小霞与被告柳燕河、柳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曾小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人民陪审员 吴桂山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