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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与孙桂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孙桂林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32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张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贵忠,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商河县。被告孙桂林,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与被告孙桂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