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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双双、李双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双,李双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0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双双,农民。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双成,农民。2014年3月8日因抢夺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等人在泗阳县城厢街道办龙门小区篮球场附近,拦截被害人熊某乙并将其带至一处较偏僻的水泥路。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殴打被害人熊某乙并向其索要钱财未果,后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胁迫被害人熊某乙将其带至被害人熊某乙家中,抢劫现金2300元。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等人在泗阳县城厢街道办龙门小区篮球场附近,拦截经过此处的被害人熊某乙并将其带至一处较偏僻的水泥路。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殴打被害人熊某乙并向其索要钱财未果,后二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熊某乙家中有钱财的情况下胁迫被害人熊某乙将其带至家中,在被害人熊某乙家一房间内翻找到现金23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于2014年9月1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熊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7月30日21时许,自己在泗阳县城厢街道办龙门小区篮球场附近,被人拦截并带至一水泥路上,后李双双、李双成殴打、恐吓自己并索要钱财未果。李双双、李双成在得知自己家中有钱的情况下,胁迫自己将其带至家中,二人在房间一化妆包内翻找到2300元。2.证人唐某、熊某甲证言证实,被害人熊某乙告知其被抢劫的事实。3.证人田某、许某证言证实,2014年7、8月的一天晚上,李双双、李双成、田某在泗阳县城厢街道办龙门小区篮球场附近,拦截经过此处的一名男子,后李双双、李双成殴打、恐吓该男子并索要钱财未果。李双双、李双成在得知该男子家中有钱的情况下,骑车带该男子至其家中索要钱财,后分给田某100元等情况。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被害人熊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及二被告人对作案地点进行指认等情况。5.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供述证实,2014年7、8月的一天晚上,其与田某在泗阳县城厢街道办龙门小区篮球场附近,拦截经过此处的一名男子并将其带至附近一水泥路上。其殴打该男子并索要钱财未果,后在得知该男子家中有钱的情况下,骑车带该男子至其家中,在一房间化妆包内翻找到2300元等情况。6.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前科、归案情况以及涉案人员身份等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双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李双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李双双、李双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通人民陪审员 徐 柏人民陪审员 倪亚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