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廖国兵与蒋中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兵,蒋中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41号原告:廖国兵,男,1980年5月7日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委托代理人:陈华华,系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中均,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受理原告廖国兵与被告蒋中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廖国兵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广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