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万方莲与万摇摇、万月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万方莲,女,1955年2月5日生。被执行人:万摇摇,男,1991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月保,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万摇摇、万月保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湖塘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万摇摇、万月保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4758.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