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国亮与周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亮,周立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王国亮,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周立新,男,4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亮诉被告周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亮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