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恢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单存喜申请邱瑞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存喜,邱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恢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单存喜,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邱瑞亮,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单存喜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6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邱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单存喜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8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单存喜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