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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吴明与遵义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遵义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262号原告吴明,男,生于1969年6月1日,汉族,系务川县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遵义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阳光花园2F(政府二小区旁)。法定代表人陈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与被告遵义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8元,减半收取5704元,由原告吴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