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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冯献与牟桂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冯献。被告:牟桂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献与被告牟桂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献撤回对被告牟桂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