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包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包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范某某,女,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被告包某某,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包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洪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俊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