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嵩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包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包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范某某,女,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被告包某某,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包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洪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俊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