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蒋丹丹、陈洁、成都市乐斯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蒋丹丹,陈洁,成都市乐斯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589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号。负责人叶孝栋,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显,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邓宁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蒋丹丹,女,汉族,1989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陈洁,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资中县。被申请人成都市乐斯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东洪路***号。法定代表人:冯端友。因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蒋丹丹、陈洁、成都市乐斯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蒋丹丹、陈洁、成都市乐斯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6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蒋丹丹、陈洁按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号房屋(业务件号:,建筑面积85.19平方米)在价值36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