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段同斌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同斌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142号罪犯段同斌,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2)建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同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段同斌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段同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同斌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同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一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邰玉妹审 判 员 杨道骏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