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流楠与王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号原告陈流楠,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梅城镇。被告王树根,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原告陈流楠诉被告王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流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树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长期在闽清城关做茶叶生意。2013年12月26日,被告因做生意缺乏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人民币,约定月息3%,每月付息,被告书立一张借条为据。2014年1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3.5%,每月付息,被告书立一张借条为据。可是,被告借款后只付息到2014年6月,之后再未付利息。为此,��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从2014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树根未作答辩。原告陈流楠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借条两张,证明被告王树根向其借款现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的情况。因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可信,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采纳。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6日,被告因做生意缺乏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人民币,约定月息3%。2014年1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3.5%。被告借款后付息到2014年6月,之后本息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树根向原告陈流楠借款人民币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树根应负偿还之责。双方约定利率偏高,原告要求按利率2%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第、第、第、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树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流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元和公告费58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王树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祥润审判员毛行锦人民陪审员吴林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江玉妹 百度搜索“”